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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022-05-23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内政字〔2022〕10号      索引号:zfb/1673508070301

内丘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参保补贴政策,根据《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229(以下简称《补贴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要求,符合《补贴方案》参保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积极稳妥解决遗留问题。

参保补贴范围标准

第三条 参保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由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补贴方案》规定审核、界定。                                                     

第四条    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享受参保补贴年限内逐年缴费。一次选定,不予更改。否则,政府不再给予参保补贴。

第五条   《补贴方案》规定的不符合享受参保补贴人员以基准日时身份认定为准,后期不能因毕业、退役、服刑期满等任何原因纳入享受参保补贴范围。

第六条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凭每年缴费凭证申领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12%部分,参保补贴领完为止。

享受参保补贴年限内重新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扣减相应的参保补贴年限和数额。

第七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在享受补贴年限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扣减相应的参保补贴。

享受参保补贴年限内,应当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并按时参保缴费(不含补缴,否则扣减相应年限的参保补贴。

第八条 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年限享受参保补贴,不得高于按照《补贴方案》确定的参保补贴年限和参保补贴数额。

第九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其享受参保补贴年限内核对参保缴费情况。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审核缴费凭据,将相应参保补贴支付本人。

第十条   在享受参保补贴年限内死亡人员,其应享受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申报工作由所在乡镇按有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收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送达批复文件,人社部门通知所在乡镇启动参保补贴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附件2,并登记造册统计《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附件3,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乡镇审核。

第十四条   所在乡镇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是否因政府统一征地而失去土地及对应的征地批次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到账情况;核对申请参保补贴人员与征地组卷时《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核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填写无误后,签字盖章反馈乡镇。

第十七条 乡镇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结果后,及时组织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两级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乡镇组织行政村,统一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和申领参保补贴手续。

    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所需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建立参保补贴账户。

第十九条   202049前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应给予的参保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参保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划转,并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下记账。

第二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参保补贴支出参加城居保补贴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第二十三条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参保补贴支出参加灵活就业补贴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第二十四条 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在享受参保补贴年限内死亡人员,根据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参保补贴支出一次性支付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第二十五条 按内政字20229号文件原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待遇人员自愿申请一次性选定衔接的,将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返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支出金额,借记一次性给付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第二十六条 需退回的参保补贴,根据实际退回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退回以前年度参保补贴支出科目。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核定享受参保补贴、一次性支付和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具体情况,经初审、审核、审批三级审批后,及时传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

由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所需资金,并及时进行划转和拨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补贴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个人。

政策衔接

第二十九条 按内政字200810号文件参保的原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待遇人员可自愿申请,在《补贴方案》有效期内,一次性选定衔接,选定后不予更改。不申请衔接的暂按原文件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无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定并按照《补贴方案》和本细则参保缴费后,一次性返还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内政字20229号文件同步实施。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后,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利,力争全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本细则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98日公布的《内丘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内政字202025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2、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3、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

附件1、2、3.docx下载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hbnq.gov.cn/content/62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