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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3-03-01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政办字【2023】5号      索引号:zfb/1677636744122

内丘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22〕6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为原则,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内丘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县所有水系、湖泊排污口排查。

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县所有水系、湖泊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三、开展排查溯源

(一)全面摸清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综合采用人工徒步排查及科技手段排查等方式,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排污口,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范编码命名,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全面建立排污口台账。各乡(镇)2023年每个季度末,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确定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调查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及乡(镇)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同步监测研判。为全面掌握入河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在人工现场排查阶段应对疑难复杂点位开展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口既要上岸查污染源,又要同步开展河流水质监测,用数据溯源污染段和污染点,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四、分类实施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明确整治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2023年10月底前,填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具体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及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有效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管网空白等难点、痛点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合理设置整治期限,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通过对排污口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确保安全有序,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推进整治。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清理合并一批。有序推进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积极推动依法规范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多个排污口的要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口审批等基本信息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乡(镇)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金店镇人民政府)

(五)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设置专门的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现场排查(开始排查-2023年4月30日)。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2023年4月30日前形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成果。

(二)溯源分析(2023年5月1日-2023年6月30日)。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23年6月30日前形成溯源分析成果。

(三)分类整治(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23年10月31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六、推进长效监管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设置审核。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由国家和省、市负责设置审核的除外)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的统一管理,统筹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按照分级审核权限,从严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城管、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各乡(镇)根据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积极推动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加强城镇雨洪排口及工业园区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排污口信息化、智慧化监管,依托省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按照县有关部署,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推动实现互联互通。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内丘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县级牵头抓推进、乡镇具体抓落实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组织调度,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全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环境执法。县生态环境分局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县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宣传,引导公众投入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增强排污单位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链接:《内丘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