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关于内内罚决【2022】地001号的公示
2022-06-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7841844175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内 罚决〔2022〕地001 号
当事人:李** 性别: 男 年龄: 62岁 身份证号: 132224********1210
工作单位: 内丘县**镇 职务: 农民 电话: 177******239
地 址: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 邮政编码: 054200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 年 6月22日对你 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于2001年3月在***村西北,非法占用内丘镇***村集体土地(其中12762平方米地类为采矿用地,196平方米地类为公路用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958平方米(合19.437亩),建枣仁加工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计142538元(壹拾肆万贰仟伍佰叁拾捌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2
内丘镇人民政府
2022年 6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