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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5-31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ifaju/1679362889076

内丘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复决字20225

 

申请人:王立红,女 ,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金店镇大辛旺村169号。

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住所地:内丘县康庄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塔,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0179),于2022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0179号)。

申请人称:2022年1月30日19时许,我和我老公去东北光福隆超市讨要给左立志装修超市的尾款,因左立志一直推诿不给,后经过报警左立志写了保证书,说是2022年年底给清。2022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我和老公又去找左立志讨要欠款,他一直让我们等,期间左立志打算开车离开,我害怕他撞向我就随手从地上拾起一块砖。期间陈立娜从超市出来大声的叫嚷着说你骂谁呢,我说我没骂你,她既而大步向我扑打过来,随后我的头皮骤然间疼了起来,而在推搡拉扯中,我一直害怕手中的砖伤到她,一直举着,庆幸的是有个高高瘦瘦的中年男子拿走了我手中的砖,在拉扯中左立志向我走来,我明显觉得我的头皮更疼了,我知道他在用力的撕拉着我的头皮,而陈立娜也未放开我,随后我的一大缕头发被生生揪了下来,被个中年男子分开后,我头晕的厉害,左立志大声喊了起来,看今天能给你钱。陈立娜回到超市约十分钟后又出来,叫嚣着看我今天不打死你,第二次向我扑来,我没想和她打架,继而开她后向超市的东边跑去,我停下后问村民,这个女的是左立志什么人,他们说他们俩伙计过呢。后来河渠派出所的警察过来了,我认为是她先动的手,我只是正当防卫,她二次扑向我,我也通过奔跑、躲避,避免了再一次和她发生冲突。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不当,在我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有多次自杀的念头,觉得人生灰暗,努力奋斗的工作,就因为遇到无赖之人,合法的劳动所得没能要回来,又要失去自由,心中悲愤,无法用语言表达我过去这些日子的痛苦和伤心。

被申请人称:2022年01月30日17时许,在内丘县东北光村福隆超市门口,陈立娜与王立红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立娜的损伤系轻微伤。

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我局认为:王立红与陈立娜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引发打架,两人互相拉扯对方头发,其中王立红使用砖头打到陈立娜额头及面部。经法医鉴定陈立娜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而王立红的损伤,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故我局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对该二人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立红的处罚是正确的,请求内丘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30日下午申请人和其丈夫郭建军,一同到金店镇东北光福隆超市向超市经营者左立志讨要装修尾款,因左立志未及时给付,双方发生争议。在此期间左立志合伙人陈立娜从超市走出与申请人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肢体接触,王立红使用砖头打到陈立娜额头及面部,此后双方又互相撕扯住对方头发进行厮打,后被人拉开。此后郭建军报警,经法医鉴定陈立娜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王立红的损伤,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不予受理。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不适当,遂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案卷显示办案人员为齐增峰,郭若铮。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卷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本案被申请人提供了郝建彬的警察证和被申请人出具的郭若铮人民警察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看,实际办案人为齐增峰和郭若铮,而被申请人未提供齐增峰具有办案资格的相关证明,故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