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7-13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ifaju/1679363002231
内丘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谢彦方,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内丘县盛兴住宅楼。
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内丘县康庄西路1号。
负责人:尉国丰,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凭证编号:13052316004791795),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52316004791795号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内丘县鸿升出租车公司司机,于2021年9月12日在胜利路与幸福大街交叉口(县医院西)100米处靠路边停车下乘客,乘客即下即走,没有违章。且《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示》中《三》胜利路县医院门口仅对逆向行驶、违反道路标线行驶、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等违法行为抓拍取证。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处罚是不正确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52316004791795号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09月12日23时59分,谢彦方驾驶车牌号冀E6388Z的出租车行至内丘县人民医院门口非机动车道内,并在非机动车道内停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我大队执法取证设备抓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该车作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内丘县人民医院门口设置技术抓拍,是报经省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过公示的。其中2021年2月24日在邢台日报第8版《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新增电子警察设备的公告》中,公示中包括内丘县医院门口执法取证设备。后因设备抓拍违法行为变更,报经省交管部门审核通过,于2021年10月25日,公示后启用。
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9月12日23时59分,适用于2021年2月24日公示内容,不适用于2021年10月25日公示内容。
经审理查明:2021年09月12日23时59分,申请人谢彦方驾驶车牌号冀E6388Z的出租车行至内丘县人民医院门口,停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下乘客,被申请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对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凭证编号:13052316004791795),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答复书1305231600479179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在《邢台日报》第8版公示《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新增电子警察设备的公告》,该《公告》显示自2021年3月1日起,新增内丘县医院门口电子设备抓拍系统,抓拍的违法行为包括:。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2316004791795)。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