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7-13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ifaju/1679363002231

内丘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复决字20228

 

申请人:谢彦方,男,汉族,1965525日出生,住内丘县盛兴住宅楼

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内丘县康庄西路1号。

负责人:尉国丰,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凭证编号:13052316004791795),于20226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52316004791795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内丘县鸿升出租车公司司机,2021年912在胜利路与幸福大街交叉口(县医院西)100米处靠路边停车下乘客,乘客即下即走,没有违章。且《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示》中《三》胜利路县医院门口仅对逆向行驶、违反道路标线行驶、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等违法行为抓拍取证。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处罚是不正确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52316004791795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09月12日2359分,谢彦方驾驶车牌号E6388Z出租车行至内丘县人民医院门口非机动车道内,并在非机动车道内停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我大队执法取证设备抓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该车作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内丘县人民医院门口设置技术抓拍,是报经省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过公示的。其中2021年2月24日在邢台日报第8版《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新增电子警察设备的公告》中,公示中包括内丘医院门口执法取证设备。后因设备抓拍违法行为变更,报经省交管部门审核通过,于2021年10月25日,公示后启用。

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9月12日23时59分,适用于2021年2月24日公示内容,不适用于2021年10月25日公示内容。

经审理查明:2021年09月12日2359分申请人谢彦方驾驶车牌号E6388Z出租车行至内丘县人民医院门口,停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下乘客被申请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对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凭证编号:13052316004791795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答复书1305231600479179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在《邢台日报》第8版公示《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新增电子警察设备的公告》,该《公告》显示自2021年3月1日起,新增内丘县医院门口电子设备抓拍系统,抓拍的违法行为包括:。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6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2316004791795)。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7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