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
2023-02-0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xjjd/1679902426653
事项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
受理机构 | 内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决定机构 | 内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申请材料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材料齐全-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核发机动车号牌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
监督检查 | |
咨询渠道 | 0319——6863001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内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