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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

2023-02-0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xjjd/1679902426653

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受理机构

内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决定机构

内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材料齐全-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核发机动车号牌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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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咨询渠道

0319——6863001

办公时间及地址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内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