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2023-02-0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xjjd/1679903141482
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机构 | 邢台市车辆管理所 |
决定机构 | 邢台市车辆管理所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无犯罪、吸毒证明无酒驾记录及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签注-办结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
监督检查 | |
咨询渠道 | 0319-3278268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邢台市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