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孟罚决字〔2022〕025号
2023-01-04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680245928701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孟罚决字〔2022〕025号
当事人:白**,身份证号130503*****0651,大孟村镇大孟村人。
根据巡特警大队移交,本机关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在大孟村镇西庞村北岗非法开采沙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8日在大孟村镇西庞村北岗非法开采沙土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 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下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破坏土地;
2、非法占用耕地780平方米,每平方米征收开垦费15元,共计开垦费为11700元,处以开垦费的1倍以下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234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25629300252132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