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01-23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nqxjyj/1686561277655
行政检查3项 |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教育局 | 普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 法人 |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县教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 法人 |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教育局 | 体卫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法人 | ||||||
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8项) |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普教股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普教股 职成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
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普教股 职成教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 法人 | |||||
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招生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至七十八条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三到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六条、第八条。 | 公民、法人 | |||||
撤销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普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至二十条;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公民 | |||||
对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体卫股 | 《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许可管 理办法》(国家 体育总局令第17 号,2013年5月1 日起施行)第十 八条 | 法人 |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要求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深浅水区标识、各种安全警示标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体卫股 | 法人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法人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体卫股 | 法人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