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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21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ifaju/1688087722721

内丘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复决字20234

 

申请人:刘丽霞,女,汉族,*****

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

住所地:内丘县康庄西路22号。

负责人:张延生,职务:所长

第三人:刘丽丽,女,汉族,*****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9号),于202342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202322023时许第三人葛伟彬刘丽丽无故敲开申请人的家门,进门后二人没有言语直接对申请人、申请人母亲乔荣敏和申请人丈夫刘立鹏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人母亲乔荣敏进行了防护,2023419日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作出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刘丽丽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认定涉案现场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现场为内丘县翰林府小区****楼道内错误,202322023时许第三人葛伟彬刘丽丽无故敲开申请人的家门,进门后二人没有言语直接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丈夫刘立鹏进行殴打,涉案现场在申请人家中,并不在楼道内。二、行政处罚决书认定先发生争吵错误。202322023时许第三人葛伟彬刘丽丽无故敲开申请人的家门,进门后二人没有言语直接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母亲乔荣敏和申请人丈夫刘立鹏进行殴打,申请人没有与葛伟彬和刘丽丽没有发生争吵,这一事实有申请人的丈夫刘立鹏的证言为证。三、认定“后发生打架”错误。第三人葛伟彬刘丽丽无故敲开申请人的家门,进门后二人没有言语直接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母亲乔荣敏和申请人丈夫刘立鹏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母亲乔荣敏进行了防护,并没有发生互殴的情形,因此认定“后发生打架”错误。四、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第三人刘丽丽和葛伟斌无故来到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及申请人母亲乔荣敏进行殴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错误认定事实的情形下适用《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做出的,因此应当按照本案的客观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重新对第三人刘丽丽进行处罚。

综上,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提出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22023时许,在内丘县翰林府小区*****楼道内,刘丽丽、葛伟彬与刘丽霞、乔荣敏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事实理由如下:刘丽丽系刘立鹏亲姐姐,202322023时许,刘丽丽与其丈夫葛伟彬到刘立鹏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刘立鹏及其妻子刘丽霞发生争吵,后刘丽丽朝刘立鹏脸上打了两巴掌,刘立鹏将刘丽丽与葛伟彬从家中往楼道内推。期间刘丽霞及其母亲乔荣敏与刘丽丽、葛伟彬互相抓打,造成刘丽霞轻微伤,葛伟彬的损伤达不到轻微伤,乔荣敏的损伤鉴定不予受理,刘立鹏表示不追究其姐刘丽丽责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我所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关系,在调解不成情况下,对参与打架的双方进行了罚款处罚。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丽丽的处罚是正确的,请求内丘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刘丽霞系刘立鹏妻子,刘丽丽系刘立鹏亲姐姐,葛伟彬系刘丽丽丈夫。两家同住内丘县翰林府小区,且系楼上楼下邻居2023220日晚上11时许,刘丽霞接到刘丽丽女儿电话,因言语不和在电话中互骂。之后刘丽霞给葛伟彬打电话,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后刘丽丽和葛伟彬到楼下敲开刘丽霞家门进入家中,刘丽丽朝刘立鹏脸上打了两巴掌,刘立鹏将刘丽丽与葛伟彬从家中往楼道内推。期间刘丽霞及其母亲乔荣敏与刘丽丽、葛伟彬发生肢体冲突。最终造成刘丽霞轻微伤,葛伟彬的损伤达不到轻微伤,乔荣敏的损伤鉴定不予受理,刘立鹏表示不追究其姐刘丽丽责任。

202322110时许,刘丽霞报警称在内丘县翰林府小区家中,因琐事同刘丽丽等人发生打架,被申请人当即受案登记。经调查后因调解不成,被申请人2023419日作出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22023时许,在内丘县翰林府小区1号楼3单元1101楼道内,刘丽丽、葛伟彬与刘丽霞、乔荣敏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刘丽丽罚款500元。刘丽霞因不服该处罚,遂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申请书、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卷等材料载卷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本案卷宗中显示的办案民警为梅笑晗、贺磊,而被申请人未提供该两名办案人员具有办案资格的相关证据,故认定被申请人办案民警不具备执法资格,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案起因是因刘丽霞与葛伟彬在电话中相互辱骂后,刘丽丽和葛伟彬下楼敲开刘丽霞家门,刘丽丽先动手打了刘立鹏几巴掌,而后双方进行了推搡、殴打等行为。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23年2月20日23时许,在内丘县翰林府小区****楼道内,刘丽丽、葛伟彬与刘丽霞、乔荣敏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该决定书并未客观全面描述事发经过,故本机关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2023年4月19日作出的内公(内)行罚决字〔2023〕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