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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孟罚决字[2023]017号

2023-05-09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68838060285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孟罚决字2023017

当事人:吉**,身份证号130523*****82815,大孟村镇东青山村人

根据大孟村镇派出所移交本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对你(单位)在大孟村镇东青山村东南地内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3月22日在大孟村镇东青山村东南地内非法开采砂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捌仟元整(8000元)。

    2、处以非法所得25%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17629300172132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35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