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关于内内罚决【2023】地004号的公示
2023-08-17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92932785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内 罚决〔2023〕地0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邢台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法定代表人:葛**;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3 年 8月 2 日对你(公司) 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 邢台市***********公司,于2015年8月在**村和**村,非法占用**村和**村集体土地(其中建设用地1264.9平方米)1264.9平方米(合1.8974亩)建设车库。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地上建筑物由邢台***********公司与内丘镇**村委会和**村委会协商处置;
3、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计13913.9元(壹万叁仟玖佰壹拾叁元玖角)。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2
内丘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