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立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2023-08-23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9692552336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内交当罚决字〔2023〕08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内丘立恒物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内丘县***号 | |||||
联系电话 | 131***7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1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20日,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内丘立恒物流有限公司,在检查内丘立恒物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执法人员对内丘立恒物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该企业一日内整改完毕,2023年8月21日,该企业未交整改报告和相关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还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有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版,该违法行为轻微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04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内丘立恒物流有限公司
执法证号:03050317006 03050317022
交通运输部门(印章)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