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都区交源货运车队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2023-08-25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96925676707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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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邢内交 2023年第100002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称 | 信都区交源货运车队 | |||||
住址 | 邢台市信****舍村 | ||||||
联系电话 | 139***26 | 法定代表人 | 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6G | ||||||
执法人员 | 张凯亮 | 执法证号 | 03050317006 | ||||
亢鹏飞 | 执法证号 | 03050317022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2023年8月25日,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小留村村口检查时,发现一辆冀EN7541货车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苫布没有遮盖,该公司存在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四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小留村村口 时间: 2023年0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