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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黑城车友联合车队运输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

2023-10-0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96926699816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邢内交 2023年第30002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临城县黑城车友联合车队
住址邢台市临城*****大线路东
联系电话132*****8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DXJ
执法人员滑海山执法证号03050317012
李刚执法证号030503170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0月8日14时1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林老树围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冀ET0963号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驾驶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予配合,后经检查发现该车装载物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该车存在运输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有询问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3)》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柳林老树围

时间: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