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案
2023-09-28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职罚决字﹝2023﹞01号 索引号:nqxwsj/16974184975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职罚决字﹝2023﹞01号
被处罚人(单位):隆尧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尹村镇**村***号 法定代表人:许**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电话:139337***2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6日《现场笔录》;2023年7月6日《调取证据通知书》;河北**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河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身份证复印件;河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负责人谢**身份证复印件;隆尧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隆尧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隆尧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身份证复印件;、隆尧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负责人赵**身份证复印件;谢**《询问笔录》;赵**《询问笔录》;**合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7月20日《现场笔录》;2023年7月20日《卫生监督意见书》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第(四)项的规定,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章第一节第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开户银行:邢台银行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卫生健康局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