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9月修订3

2023-09-28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97419672154

101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存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3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5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6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7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0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1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2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3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5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6对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
(二)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三)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



117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8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19对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0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1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2是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3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



124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5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6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7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8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29对违反内河通航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二十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功能区划要求,划定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动范围。
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0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三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1对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2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3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4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5对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6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7对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3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或者疲劳值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



139对船员违反操作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1对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2对船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3对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4对船员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5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6对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7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8对船舶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49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50对船舶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丘县交通运输局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