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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欣永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2023-10-18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98648156435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邢内交 2023年第30002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沙河市欣永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邢台*****南高段路北
联系电话136****52法定代表人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
执法人员滑海山执法证号03050317012
李刚执法证号030503170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0月17日,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红旗大街检查时,发现一辆冀EU7128冀E551F挂货车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苫布没有遮盖,该公司存在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四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红旗大街

时间: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