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
2023-12-0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2003806095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形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行政命令 | 执法层级 | 免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 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 处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 处2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较重 |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2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 ||||||||
3 | 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 | 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5 |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车辆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 | 1、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此项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实施期间暂停执行。 | |
一般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1.处200元以下罚款 | ||||||||
2.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 | 2.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处2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1.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 | 2.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6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7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影响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影响国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8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含)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 | 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 | 处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处8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责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处3万元及以5万元及以下上罚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轻微 |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及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及以上3倍及以下罚款 |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4倍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4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3(1)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1)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轻微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8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3(2)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严重缺失或者错误,造成公路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一般 | 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处5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9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4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一般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延米以下或水土流失在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倍及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至20延米,或水土流失在10至20立方米的 | 处1.5倍及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20延米以上,或者水土流失在20立方米以上的 | 处1.8倍及以上2倍及以下罚款 | ||||||||
15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 处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 处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 处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处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7(1)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7(2)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 处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 | 处4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8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及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责令补种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上10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5倍及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在10棵(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及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 | ||||||||
19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租借、转让Ⅰ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租借、转让Ⅱ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租借、转让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4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Ⅰ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Ⅱ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0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造成后果严重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造成后果严重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的 | 处3万元及以上4万元及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的 | 处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吊销其资质证书 | ||||||||
22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及以上2.5以下罚款 | ||||||||
严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不超过60日的 | 处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60日的 | 处4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3 | 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或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人和企业的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15%(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30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90日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不含)以上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30%(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未超过规定限值10%,且指使、强令人承诺及时改正的。 | ||
较重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30%至50%(含)的 | 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50%以上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5(1)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1) | 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及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及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及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及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及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及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25(2)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2) | 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及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及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及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及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 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执行。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26 | 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等行为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
较重 | 两次违法的 | 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不含普货)、或者使用牵引车、临牌车辆等无法确定总质量的车辆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
一般 |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12吨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总质量12吨及以上、30吨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总质量30吨及以上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25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两次违法的 | 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7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 | 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轻微 | 小型车辆(车身长度≤6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中型车辆(6m<车身长度≤9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车身长度≤6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 | 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中型车辆(6m<车身长度≤9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大型车辆(车身长度>9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大型车辆(车身长度>9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空载运行的 | 处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1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2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8(1)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1)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8(2)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9(1)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1)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9(2)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2)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9(3)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3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29(4)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4)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30 | 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及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罚款 | ||||||||
31 |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一般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及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含)以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及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及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4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罚款 | ||||||||
32(1)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1)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32(2)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2)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33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三)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
34 | 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 | 网络平台发布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的或超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35 | 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3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轻微 | 初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想威胁的;2、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招揽货物的 | 处25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一般 | 没有采取措施,但并未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货物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处15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脱落、扬撒的货物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2、脱落、扬撒的货物对道路或者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37 |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3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罚款 |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及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及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罚款 | ||||||||
38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2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4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16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2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并及时改正的 | 处14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16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 | ||||||||
4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