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3
2023-12-0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2004067999
81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造成3人(含)以下伤亡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不含)以上伤亡的 | 处2.8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82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83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 |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制定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参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对运营单位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5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对运营单位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84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 |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地;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85 |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 首次拒不改正 | 首次违法,予以警告;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第二次拒不改正 | 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86(1)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1)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86(2)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2)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87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及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2次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罚款 | ||||||||
88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初次被查处的 | 处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2次的 | 处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3次的 | 处12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89 | 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的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轻微 | 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没有做登记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具备安全查验制度,没有做查验的 | 处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和安全查验制度的 | 处3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处40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90 |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首次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3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40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91 |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 | 承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未检查货物包装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4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92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未取得地方铁路 运输营业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应当取得省铁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设施、设备;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 (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得,并处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万元 (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 没收违法得,并处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
93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存在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以上14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4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 ||||||||
95 | 水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8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96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0万以上80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7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8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99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00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1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存在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下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2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03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8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9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16 |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7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8 | 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等行为的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二)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三)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9 | 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责令恢复原状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影响,并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