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4
2023-12-0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2004126294
121 |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一般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2 | 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一般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23 |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1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轻微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3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较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较重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航道及3000吨级以上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严重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4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5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一般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轻微影响和损失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堵航和损失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停航和损失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6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一般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航道管理机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7 |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
较重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且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前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28 |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包含在258中)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8%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8%以上3.5%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 ||||||||
129 | 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0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较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31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未造成损失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限期补办手续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造成损失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2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 一般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上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3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一般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以下的(不含12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150米的(不含15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及港口非深水岸线150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4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5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6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3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5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超过50米的或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功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137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8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9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40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1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消除隐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2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3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4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5 | 港口经营人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6 | 港口经营人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7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8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9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50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1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2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3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4 |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5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6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157 |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158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等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15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0 |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