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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6

2023-12-0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2004230178

201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轻微违规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违规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较重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1年及以上2年以下
严重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吊销船员船员服务经营许可
202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严重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3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五十四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7000元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至6个月
204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一般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严重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205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一般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严重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1个月以上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206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一般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严重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207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一般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严重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208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小事故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209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一般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及以上8个月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8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
严重1.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
210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一般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危险货物的5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发生货物移动、危险货物泄露等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影响货物安全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严重1.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11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严重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212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严重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213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14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一般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严重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215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一般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严重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2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一般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较重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严重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217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轻微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所有人、经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责令停止试航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未进行拖航检验的所有人、经营人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
较重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所有人、经营人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船长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
严重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所有人、经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
218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严重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19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所有人、经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未进行拖航检验的所有人、经营人3000-8000元;船长2000-3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4000元
较重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所有人、经营人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船长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4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
严重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所有人、经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20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一般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5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5万以上7.5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500GT及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7.5万以上10万元以下
严重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00GT及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2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轻微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并处2000元罚款。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400元以上6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较重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600元以上8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严重1.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22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般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500GT及以下400元以上6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500GT及以下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严重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00GT及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223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一般取得登记并营运时间3个月以内的500GT及以下400元以上6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取得登记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500GT及以下600-1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4000元; 10001GT及以上1.5万-2万元
严重1.取得登记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00GT及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224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一般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严重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5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一般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拒绝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3万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6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事故发生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小事故的5000元以下1.5万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27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一般未造成事故发生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小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28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5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
较重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严重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229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一般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严重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230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31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一般未造成事故发生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小事故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32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一般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1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船舶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2次-3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同时船舶不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2.船舶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存在排放垃圾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排放垃圾违法行为的;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33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一般未造成水域污染的20000元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一般性水域污染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严重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34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一般未造成事故发生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小事故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
235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事故发生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小事故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36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事故发生的5000元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造成小事故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37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事故后续未造成影响的船舶2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对事故后续造成一般性影响的船舶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严重对事故后续造成严重性影响的船舶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38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已参加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未参加考核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严重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3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2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严重3个及以上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40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下5000元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较重取得船舶识别号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严重取得船舶识别号12个月以上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