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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8

2023-12-0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2004445278

291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3.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5.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92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1.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2.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3.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4.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对从业单位处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对从业单位处1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四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93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般对附属工程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对50%以下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
严重对50%(含)以上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294(1)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1)建设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勘察、设计错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勘察、设计错误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较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94(2)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2)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的罚款
较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发生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94(3)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3)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较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95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等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项目尚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项目已开始实施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严重项目已完工的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96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等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轻微未影响招标结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影响招标结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297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及情形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一般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或在不同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设置障碍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尚未实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已经实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298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文件已备案尚未发布公告的给予警告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已经发布公告可以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招标已完成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招标已完成影响中标结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9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情形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一般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0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未中标的在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一般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5‰以上7‰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01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等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向投标无关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未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未影响招标结果的,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影响招标结果的,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02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已签订合同项目尚未实施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较重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严重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完工的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的罚款;
303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项目尚未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项目已经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严重项目已经完工的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04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情形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轻微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能及时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5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6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行为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轻微评标工作尚未实施能及时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从规定评标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及组成比例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尚未结束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已结束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7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行为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轻微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禁止其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引发异议或投诉的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较重对招标结果造成产生影响的禁止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2次以上或被相关部门查实存在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308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等情形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轻微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中标项目金额4‰以上6‰以下的罚款
较重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严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09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一般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9‰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订立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10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的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情形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一般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已产生实质性影响尚能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已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 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招标工作已经开始尚未开标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已产生实质性影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般未按照核准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尚可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招标方案未经核准尚可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3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因资金投入不足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                                          6.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般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造成影响,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14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移送有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上1年年收入20%以上45%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5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并能够限期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且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且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6(1)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且能够限期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且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6(2)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2)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处5万元及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317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未制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轻微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9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协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两项的;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21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在同一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安全管控,界定安全生产管理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严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22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
危险物品仓库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满足要求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二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三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23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减免安全生产责任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限期未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24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情节较重的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8万元以上二2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325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较重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正,造成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26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般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327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发生较大事故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严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一般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安全隐患的对运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隐患的对运营单位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对运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运营;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9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逾期未改正,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0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一般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轨道结构偏移超出安全阈值范围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一般逾期未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较重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1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6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2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6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3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3.《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般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较重被查处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严重被查处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轻微未造成物料遗撒的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一般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1~5米或对路面污染1平方米以内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较重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5~10米或对路面污染1~5平方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严重造成公路大面积严重物料遗撒距离大于10米或路面污染大于5平方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