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综当罚【2023】20号
2023-12-0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市监综当罚【2023】20号 索引号:nqxgsj/1702360800659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综当罚〔2023〕20号
当事人: 内丘县**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3MA*NX6D
住所(住址): 内丘县城胜***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 13*1***1
联系电话: 1*09**77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房** ,执法证号: 0305**
执法人员: 李** ,执法证号: 0305***36
你(单位) 经营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内丘县城胜**路内丘中**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王** 2023 年 12 月 7 日
执法人员: 房志军 2023 年12 月 7日
李晓林 2023年 12 月7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