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案
2023-11-21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31200544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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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邢内交 2023年第300029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李* | 身份证号 | 13052****3314 | |
住址 | 邢台市****山口镇东山南村 | 联系电话 | 133***170 | |||
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李冰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书证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该违法行为为轻微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3年11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