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辉涉嫌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案
2023-11-3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3120312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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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邢内交 2023年第100009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李*辉 | 身份证号 | 132224*****0014 | |
住址 | 邢台市内****镇振兴东路140号 | 联系电话 | 138*****985 | |||
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接到邢台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的《治超工作简报》,简报内容中冀E5778Z/冀EZH17挂车辆在官庄联合治超站查处,所运输货物为石子,车装载地为内丘县西邵明村个人场地,车货总重为150.14吨,我单位接到抄告函后,对该场地负责人李东辉进行调查询问,并让该人员查看了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抄告的内容和具体违法证据,和该车的行驶轨迹,沿途没有再装载、配载货物,该场地负责人李东辉对此证据予以承认,李东辉存在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抄告超载车辆内容,通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该违法行为为严重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3年11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