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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监处罚〔2023〕273号

2023-12-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市监处罚〔2023〕273号      索引号:nqxgsj/170469786276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273

 

当事人:                   刘淼                                      

经营地址      内丘县南卫生室往北100米路东                  

住所(住址):  河北省邢***3                    

身份证件号码:       13052***049                    

2023年9月27日,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斐乐”“迪桑特”“可隆”“始祖鸟”品牌的服装2023年11月2日我局收到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59件上述品牌服装均系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该批服装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从邢台富水嘉园小区一户住户的车库内购进“迪桑特”上衣21件,下衣14件;“斐乐”上衣12件,下衣2件;“可隆”上衣5件,下衣5件;“始祖鸟”下衣1件,每件衣服进价30元,用款1800元,现金结账,现未售出,其中一件“迪桑特”短袖上衣由当事人亲属穿了剩余各品牌服装59件根据现场取证的情况,我局向商标权利人出具《协助辨认通知书》,要求其对印有“斐乐”“迪桑特”“可隆”“始祖鸟”品牌标识的服装是否为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许可生产进行辨认,对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予以判定。调查期间,“斐乐”“迪桑特”“可隆”“始祖鸟”商标权利人以鉴定报告的方式回复我局,判定当事人经销的服装为假冒其商标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无异议。经批准,对上述品牌服装依法予以扣押,共扣押服装59件,其中“迪桑特”上衣20件,下衣14件;“斐乐”上衣12件,下衣2件;“可隆”上衣5件,下衣5件;“始祖鸟”下衣1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各类商品的进货和销售凭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销售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服装,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方的投诉材料,证明“斐乐”“迪桑特”“可隆”“始祖鸟”注册商标为商标所有权人所有,以及投诉方、商标权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查扣的59件服装、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3.当事人身份证明 ,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协助鉴别通知书、涉案商品照片、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商品经鉴定(辨认)构成侵权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1215日我局向当事人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其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2、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不能提供营业执照,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积极陈述了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处理,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案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1、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其侵权服装59件,处罚款2500

2、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服装59件;

    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42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 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