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市监 处字〔 2023 〕 274 号
2024-01-0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06257113029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市监 处字〔 2023 〕 274 号
当事人: 内丘县xxx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305xxxx5922
住所(住址): 内丘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xxxxxxxxxx1658
联系电话:139xxxxxxx3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内丘县xxx镇xx村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1月2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xxxxxxxx54ZX)附《检验报告》(NO:A22xxxxxxxxxx015C)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2023年11月6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案件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生产奶香面包(280克/袋)20件,于2023年7月6日全部销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天龙综合市场228号摊位,获款222元,获利78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经销商召回不合格食品,经与经销商联系,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3.询问笔录,证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4.检验报告,编号为:A223xxxxxxxxxx015C。证明生产日期为2023-07-04的批次奶香面包不合格。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现场。
6、销货台账及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及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市监金处听告字[2023]3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实事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处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案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2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021700104 001805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地址:内丘县城胜利路150号。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420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