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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罚决字〔2023〕第7号

2024-02-05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709773601018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决字〔2023〕第 7

当事人:    吉**   身份证号:132224************       

经查明,   吉**在世纪星城小区18-西-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屋顶私搭乱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

2023 11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罚先告字【2023】第2),2023 11  18 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罚听告字【2023】第2,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72.37;大写:玖佰柒拾贰元叁角柒分(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