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不予处罚(2024)2号
2024-03-1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市监不予处罚(2024)2号 索引号:nqxgsj/1710317502030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不罚〔2024〕2号
当事人: 内丘县庞家大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7EQNKQ7D
住所(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大孟村镇工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庞少龙
身份证件号码: 130**************
2023年11月27日,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青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蔬菜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立案条件,申请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用于餐饮经营使用的青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蔬菜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使用完毕。2024年2月18日经询问,当事人称共购进青椒2.02千克,单价3.8每千克,销售完毕,共计7.676元,随后当事人已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台账、进货小票和该批次的检验报告。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抽检批次的蔬菜涉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的检查调查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青椒购进及使用情况。
3. 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台账、进货小票和该批次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4年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能及时提供供货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台账、进货小票和该批次检验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不予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