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4〕12号
2024-02-2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市监处罚〔2024〕12号 索引号:nqxgsj/1710728339185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 内丘县名图便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C6CR767R
住所(住址): 内丘县内丘镇西丘村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冯兴
身份证件号码: 1305***871
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内丘县名图便利超市正在营业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备案并向我局提交备案信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遂于2024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内丘县名图便利超市于2023年10月开始营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经营以来未按规定办理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2024年2月1日被我局查获,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提交备案信息。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 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4年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处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案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