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24-03-0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11612739770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及有行政执法职能局属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由法制机构、有关业务科室及有行政职能的局属单位按照局机关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机关及有行政执法职能局属单位的规范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
(二)机关及有行政执法职能局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清单及执法依据;
(四)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图;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其他应当事前公开的事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并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在政府网站一并公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到2020年底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达到100%。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政府网站主要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