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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

2024-03-0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11613155055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照权力清单,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按照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制审核任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配备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

(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在调查、审核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应当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审核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认为承办机构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标准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补充。补充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形式为主,局法制机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情或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审查,必要时可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条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局执法权限,行使权力是否随意;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齐全;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是否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稿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局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超越厅机关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组织调查、论证、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提请执法解释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充分研究、吸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局法制机构应当将双方意见提请局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有关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