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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24

2024-04-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24      索引号:nqxgsj/1712800972912

SourceURL:file:///home/LENOVO/桌面/仪姿美容2.docx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24

当事人:     内丘县仪姿国际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CB6M6K3N                            

住所(住址):   内丘县全得利的二楼最西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谷淳钰   

身份证件号码:   22022******1626                            

 

2024年3月27日我局接到舆情推送,反映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共查获无标签的化妆品10小袋,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全得利商场租赁场所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主要使用清洁凝胶、莹润保湿液、柔和脂质液等化妆品给顾客做美容,按照护理次数付给费用。该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在参加订货会时向厂家索要的莹润保湿液产品的试用装,共30小袋,用于在经营场所向顾客推介试用,没有用于销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的备案证明、订货单据、出厂检验合格文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构成了经营和使用无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强制决定书 ,证明 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商品查扣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厂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证明,证明涉案产品质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44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 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积极与试用顾客进行联系,回访有无损害后果及补偿措施,本案调查期间没有收到消费者试用涉案产品的损害投诉,当事人已使用的产品未发生实质性损害后果,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减轻情形>5:“具有本《适用情形》从轻情形,即便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相关规定,经过综合裁量,该案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比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化妆品10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化妆品10袋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