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理发店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2024-04-15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公罚决〔2024〕第001号 索引号:nqxwsj/17133153586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公罚决〔2024〕第001号
当事人:内丘县**理发店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幸福北大街**号 联系电话:150319***57
负责人:吕**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2320011****62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3月28日《现场笔录》编号20240328-1;2、2024年3月28日《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公罚调证通字〔2024〕第0328-1号;3、2024年4月1日吕**询问笔录;4、2024年4月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公责改通字〔2024〕第0401-1号;5、营业执照复印件;6、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7、吕**身份证复印件;8、吕**健康证明复印件;9、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2024年4月1日12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4月12日